監管為保險關聯交易立規矩 投資比例監管未放松
昨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這意味著監管正式為保險關聯交易重新“立規矩”,被視為強化保險關聯交易監管硬約束的體現。
對“關聯方”的定義更細化
近年來,伴隨著保險投資渠道全面放開,保險行業關聯交易迅猛增長,規模從幾百億快速增長至數千億。關聯交易規模猛增的同時,潛在風險也在逐步放大,交易結構錯綜復雜,風險敞口交叉疊加。
《征求意見稿》明確對全系統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實行“穿透式”監管,對于關聯交易鏈中關聯方的認定、關聯交易的分類更為細化,并建立違規問責機制、問責到人,確保看得見、管得住。
相比之前關于保險關聯交易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對關聯交易的定義更細化。比如,在2007年版《暫行辦法》中,對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的界定是“保險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保險公司資金的投資運用和委托管理等六類交易活動”;而在《征求意見稿》中,首次提出了六類關聯交易類型,即投資入股、資金運用、保險業務、利益轉移、提供服務等,并對每一類關聯交易的范圍進行了詳述。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哪些是保險公司的關聯法人、關聯自然人及其他關聯方。值得一提的是,對保險公司關聯方的認定,還將追溯至信托計劃等金融產品或其他協議安排,并穿透至實際權益持有人認定。
業內人士認為,此前對于關聯方的界定并不明確,極易造成一些保險公司關聯方的檔案管理不規范,并不按照“穿透監管”、“實質重于形式”等原則認定關聯方;甚至還有公司股東隱瞞關聯關系,出現對公司實行隱性控制等問題。《征求意見稿》對保險關聯交易中關聯方的定義更細化,與銀行、證券業的相關規定日漸趨同。
保險關聯交易投資比例監管未放松
對比之前的有關規定來看,《征求意見稿》在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的比例監管上并未放松。具體來看,《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投資余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總資產的30%與上一年度末凈資產額二者中較高者;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其他金融資產和境外投資的賬面余額中,對關聯方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上述各類資產投資限額的50%;保險公司對單一關聯方的全部投資余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總資產的15%。
《征求意見稿》還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動態監測關聯交易的各項金額及比例,建立預警和管控機制,及時調整經營行為。未來,監管機構可以根據保險公司治理狀況、償付能力狀況以及所受強制措施和監管處罰的情況,對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的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一旦違規將問責到人
為了從源頭防范不合規關聯交易的產生,監管部門要求保險公司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包括關聯方的識別、報告、核驗和信息管理,關聯交易的發起、定價、審查、報告、披露、審計和責任追究等內容,并對關聯交易的報告和披露做出詳細規定。
一旦違規,將問責到人。根據《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董事會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的合規性承擔最終責任。而合規負責人是關聯交易管理的直接責任人。
同時,監管措施不斷升級。對于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違規行為,監管機構予以責令改正,并視情況采取下發質詢函、責令修改交易結構、責令停止或撤銷關聯交易、責令禁止與特定關聯方開展交易等監管措施;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有關從業人員違規的,將被要求責令改正、記入履職記錄和進行行業通報、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保險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的,將被采取限制股東權利、責令改正、責令轉讓股權等監管措施。
同步升級的還有處罰措施。保險公司如違反規定的,監管機構可依法予以罰款、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禁止進入保險業等行政處罰。
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看來,對保險關聯交易的持續規范,其實是監管部門整治保險公司“公司治理”頑疾過程中的關鍵一環。去年已有20余家保險公司因關聯交易不合規或對關聯交易的管理不合規而收到監管函,其中多家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被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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